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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 究竟是怎么回事?

来源: 时间:2022-11-16 10:44:00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官微近日公布一起案件详情。此前,昆山一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求助电话,声称可能“有小偷试图偷窃”,随后几名保安在小区里发现了形迹可疑的秦某某,在追赶过程中,秦某某跳入河中,不幸溺亡。事后,秦某某家属诉至法院,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。法院依法审理后,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

首先明确一个事实:盗窃是违法行为。一般的小偷小摸,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盗窃数额较大、情节严重的,就触犯了《刑法》,涉嫌盗窃罪,要判刑的。

秦某某如果是正在盗窃的时候被保安发现逃跑,这件事就没啥可争议的了。物业保安抓小偷,守护业主安全,是尽职尽责,协助警方维护治安,不但不应该被索赔,还应该予以鼓励。

但事情麻烦就麻烦在,保安发现秦某某时,他并非正在实施偷盗行为,保安是根据业主对于小偷的描述,锁定秦某某为可疑对象,才对他进行追赶。而秦某某或许是慌不择路,或许是想借机逃脱,跳入了河中,导致溺水身亡。

秦某某的家属就是根据这一点,才向法院起诉,他们认为秦某某当时只是在小区内正常行走,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,是物业人员的“追赶”和“见死不救”造成了其死亡的严重后果。这个说法的确是很能唬人的,因为,保安的确没有抓到“现行”,而秦某某又的确已经身亡,如果遇上“和稀泥”的法官,可能就会因为“死者为大”,让物业公司赔钱了事。

但是,自从最高法多次强调,坚决防止“谁闹谁有理”等“和稀泥”的做法之后,类似案件的判决标准越来越清晰。追赶行为发生动机究竟是什么?有没有主动地攻击和威胁行为?导致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?都会条分缕析,说得清清楚楚。

所以,在此案中,法院明确了几个基本事实:秦某某的相貌体征与业主所述小偷相似,而且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,并未予以言语澄清,保安对其进行追赶,是正常的履职行为。而由于保安追赶时并无暴力逼迫行为,秦某某是主动跳入河中,物业工作人员之后还对其进行了施救,所谓的“见死不救”是不成立的。最重要的是,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察,认定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,保安并没有追错人,也没有做错事,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,法院也据此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巨额索赔。

这样事实明确、是非清楚的判决,是很令人欣慰和安心的。因为,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的事,为小恶者在被他人制止时遭遇伤亡,反过来“恶人先告状”,如果这样的索赔成功了,哪怕金额不多,也会动摇人们“路见不平,挺身而出”的信心。就比如说,如果保安因为抓小偷而赔钱,那以后再有小偷,保安是抓还是不抓呢?

法律的作用,是让人们明白什么是对,什么是错,而不是陷入茫然,进退两难。所以,任何时候,法律都不能、也不会向不法行为让步。唯有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的功能,才能让人们信仰法律,遵守法律,维护法律的权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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