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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预告登记,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。如在商品房预售中,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,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。
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预告登记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不动产权利人“一物二卖”及擅自抵押等行为,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序并保证请求人的利益实现。但是这样的保护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,否则反过来将损害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。因此,在预告登记后,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,预告登记失效。
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,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,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。如在商品房预售中,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,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。
《物权法》第20条规定: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预告登记后,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,预告登记失效。 预告登记制度很好地避免了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出现的“一房两卖”的现象。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或者不动产时,为保证将来能够拥有这套房子或者不动产的物权,双方可以按照约定,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所购房屋的预告登记,这样在登记机关就留下购买人的相关资料,开发商或者其他部门在未经购买人同意的情况下,将不能再把该房卖给第三人。当完成预告登记后,买卖双方成为一种准物权关系,只有完成房屋的实际登记,准物权才能转化成现实物权。
物权法原文是: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 预告登记后,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,预告登记失效。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: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.因此只要你的房屋没有买卖,就应该不会涉及预告登记.这对你而言无利好和利坏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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